为建立健全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当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险性及影响区域,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案超出区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求。
《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重污染天气事件,且超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和救援能力时,由区生环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本预案依据情况将接受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挥,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或发生省外对本省有较大影响的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重大重污染天气事件,且超出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时,本预案将依据情况接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挥,本预案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成立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开发建设部、社会发展部、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综合管理部、财政金融部、开发建设部、社会发展部、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分局、新港区派出所、新港区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区指挥部;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上报预警、预报、终止的信号以及传达市级预警信息应急指令;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施工工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区指挥部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网站、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财政金融部:负责督促区生环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并按预算落实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开发建设部: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城区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及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社会发展部: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企业依法落实限产减排应急保障措施;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停电措施;联合新港区交警大队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应急保障措施;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措施;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相关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储备土地平整等场地施工及作业车辆(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重型运输车辆等)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并督导落实。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生环委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修)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区生环委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纳入保障类项目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相关企业编制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联合新港区交警大队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做监督检查;承担区生环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城管分局: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增加市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以及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扬尘控制措施;督促市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禁止违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
新港区派出所: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应急保障措施;负责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
新港区交警大队: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
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规范,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构建不同预警级别下分级预报会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平台,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发布全区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和96小时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监测AQI小时均值>200时,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参加会商;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科研机构、天气气候、环境监测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二氧化氮浓度(1小时均值)100微克/立方米,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二氧化氮浓度(1小时均值)200微克/立方米,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二氧化氮浓度(1小时均值)700微克/立方米,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10持续天(24小时)及以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产等强化措施,减轻污染程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同步接收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区域联动预警信息。当接收到市级区域联动黄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黄色预警;当接收到市级区域联动橙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橙色预警;当接收到市级区域联动红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红色预警。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控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1)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健、教育等部门编制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染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的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宣传部门,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
(2)协调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卫健、教育等部门报送的预防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频次措施。
十、将5.3.1Ⅲ级响应措施中的5.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修改为:
按照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公司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应急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区生环委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包括依法禁止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上路行驶;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城区依法禁止重型柴油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等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防止扬尘大气污染。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包括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军队、警务、无线电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外,中心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等。
(3)施工工地等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防止扬尘大气污染。
建立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负责人、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区指挥部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做监督。
区指挥部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区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